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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

发布时间: 2021-01-21  字号:【  】  点击次数:4501次
 

完成单位: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

一、规划调整背景

鄂尔多斯市有着丰富的煤炭资源赋存,区域内煤炭矿区主要有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准格尔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纳林河煤炭矿区、呼吉尔特煤炭矿区、乌海煤炭矿区(鄂托克旗境内)、上海庙煤炭矿区及纳林希里煤炭矿区等,其中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纳林河煤炭矿区、呼吉尔特煤炭矿区、纳林希里煤炭矿区位于东胜煤田内,准格尔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位于准格尔煤田中,乌海煤炭矿区(鄂托克旗境内)位于桌子山煤田中。其中, 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下简称东胜矿区)是经原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的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2004 年第 13 号公告),矿区行政辖属达拉特旗、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杭锦旗、乌审旗。矿区地层平缓、地质构造简单、主要可采煤层赋存稳定、资源储量大,开采技术条件较好。

由于历史种种原因,在矿业权投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矿业权之间存在面积、储量较小,或形状不规则不适合单独开采煤炭资源空白区块。

2、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矿业权与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井(矿)田划分不一致,导致从面积、储量上符合产业政策,虽适合单独开采的煤炭资源空白区块,但该区块未在批复的所在矿区《总体规划》中体现,无法办理项目核准,不能对该区块进行单独开发。

3、已设采矿权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从技术或经济角度考虑不适合对部分剩余煤炭资源进行开采,煤矿已办理关闭注销手续。但该剩余资源仍应进行回收、利用。

二、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由于历史种种原因,在矿业权投放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见前述),上述问题导致东胜矿区内无矿权人的煤炭资源空白区区块较多,目前无法开发,造成边角资源损失和浪费、开采受限、成本增加,为解决此问题,并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使东胜矿区内的煤炭边角资源市场出让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的科学开发管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减少因开采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边角资源损失和浪费,优化煤炭资源的开发布局,进一步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本区矿业权区划方案是必要的。

因此,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 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 号)、

《印发< 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厅发〔2017〕22 号)、《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7〕22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380 号)等文件要求,委托我公司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

三、规划调整的目的

本次规划调整的目的就是明确东胜矿区内的边角资源区块,摸清周边采矿权情况,最终实现对本规划确定的边角资源区块以探矿权形式进行市场出让,并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使鄂尔多斯市境内的煤炭边角资源市场出让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的科学开发管理,减少因开采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资源损失浪费,优化煤炭资源的开发布局。

四、规划调整的原则

1、设置的煤炭边角资源区块均为不易单独设置采矿权,符合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的原则。

2、本次规划调整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将来的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起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符合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边角资源区块与已设采矿权单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未重叠设置,符合矿业权排他的原则。

4、规划调整方案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8〕11 号) 的规定原则。

5、边角资源区块与周边煤矿必须能合理的进行整合。五、规划调整的成果

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及产业政策,本次规划调整方案对照上一版调整方案中设置的拟设矿业权不做调整的矿业权有 49 个(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 30 个,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 19 个),对照上一版调整方案中设置的拟设矿业权需要调整的矿业权有 191 个(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 159 个, 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采矿权 32 个)。其中需要调整的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中有 156 个为边角资源区块,设置类型为空白区新设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该 156 个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进行市场出让,这些区块达到勘探勘查程度后不得进行探矿权转采矿权直接开发,应根据市场出让结果,与确定的煤矿主体整合统一开发。

第二部分规划调整主要内容

一、规划调整区主要特点

1、矿区面积大、煤层埋藏深度差异大、区内已设矿业权单元数量极不均衡。其中中部、东部区域已开采多年,煤层埋藏相对较浅,具备露天与井工规模化开采的条件,是已设采矿权的重要区块;西部区部分区块已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仅有少数区块在做前期工作,煤层埋藏相对较深,在一般情况下只适宜井工开采。

2、东胜矿区地层平缓、地质构造简单、断层稀少、褶皱以大型宽缓波状类型为主。煤炭资源可靠,资源总量巨大。主要可采煤层较多,且多为中厚及厚煤层,赋存稳定,埋藏浅而近似水平。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开采技术条件优越。

3、矿区主采煤层为特低灰~低灰、特低硫~低硫、特低磷、中高发热量的优质动力煤。在水资源可保证的前提下,为了提高煤炭资源的附加值, 可采用就地转化的方式,宜建设坑口电站群,变输煤为输电。

4、本矿区的交通运输条件较好,对矿区的规模开发和煤炭产品的外运都比较有利,另外矿区内具有一定的原煤就地转化能力。

二、原矿业权区划调整方案概况

2019 年 8 月,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羊市塔地区局部)》,该方案对东胜矿区羊市塔地区进行调整,将东胜煤田内羊市塔一矿和羊市塔二矿整合规划调整区划分矿业权规划区块 1 个,为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已设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整合)。东胜矿区内其他矿业权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东胜煤田勃牛川地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东胜煤田花图沟地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鄂尔多斯市鑫东煤矿与永利煤矿资源整合)》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东胜煤田塔然高勒矿区)》设置的矿业权规划区块,不做调整。

2019 年 9 月 10 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羊市塔地区局部调整)区块调整的意见》(内自然资字[2019]463 号),同意将此次区块调整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数据库。

三、规划调整区内矿业权设置现状

截止 2019 年 6 月,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共有已设矿业权单元 267 个,其中,已设探矿权单元 35 个,已设采矿权单元 232 个。

四、矿业权设置区划

1、煤炭边角资源确定原则

(1)截止本次规划无矿业权的空白区域,并且不在各保护区或主体功能区内,确定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便于与周边煤矿资源进行整合。

(2)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的条件(资源储量偏小,可开煤矿产能 不满足产业政策)。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 号)文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褐煤开发井工矿新建规模不低于 300 万t/a、露天矿新建规模不低于 500 万 t/a;其他煤种井工矿新建规模不低于 120 万 t/a、露天矿新建规模不低于 300 万 t/a”、《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要求“新建 120 万t/a 以上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小于50a”)、《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要求“新建 300 万t/a 以上的露天矿设计服务年限不小于 20a”等文件要求,这些面积、储量较小的煤炭资源空白区区块单独设置采矿权,其规模、服务年限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因此这些区块属于不易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边角资源,即为煤炭边角资源区块。

(3)资源储量虽符合单独设置矿业权,但不符合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的井田扣除已设矿业权,剩余部分煤炭资源),不能进行项目核准,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由于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已设矿业权与发改委部门批复《总体规划》中规划的井(矿)田范围不一致,造成煤炭资源空白区未在《总体规划》中体现,将煤炭资源空白区单独设置为采矿权,该采矿权单元未在《总体规划》划分的井(矿)田目录内,不具备项目核准条件,采矿权单元不能建设生产。

(4)已设采矿权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从技术或经济角度考虑不适合对部分剩余煤炭资源进行开采,煤矿已办理关闭注销手续。该剩余资源仍应进行回收利用,该区域目前无矿业权人,为煤炭资源空白区。

2、煤炭边角资源区块

本次调整方案依据确定煤炭边角资源的原则,确定目前东胜矿区可以利用的煤炭边角资源区块 161 个,但经过分析论证,有 5 个边角资源区块与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有冲突,即 74 号区块、74 号区块缝隙和 200 号区块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花图沟地区)区块调整的意见》(内国土资字﹝2018﹞812 号)这个文件划定的宝平湾煤矿范围内;164 号区块在《关于协助开展陶忽图井田等 5 个煤炭资源配置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180 号) 这个文件划定的安源西井田范围内;197 号区块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东胜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花图沟地区)区块调整的意见》(内国土资字﹝2018﹞812 号)这个文件划定的花图沟煤矿范围内,因此本次调整方案不在对上述 5 个边角资源区块进行区划设置。

3、本次规划调整方案思路为:

首先根据煤炭边角资源区块确定原则,分别标定出煤炭边角资源区块, 设置为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为后期市场出让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市场出让结果,与确定的煤矿主体整合统一开发。

4、矿业权设置区划

对照上一版调整方案中设置的拟设矿业权不做调整的矿业权有 49 个,其中不做调整的探矿权有 30 个,不做调整的采矿权有 19 个;对照上一版调整方案中设置的拟设矿业权需要调整的矿业权有 191 个,其中需要调整的拟设采矿权有 32 个,需要调整的拟设探矿权有 159 个。

第三部分工作突出特点

主要解决了鄂尔多斯市境内无矿权人的煤炭资源空白区因无法开发, 造成边角资源损失和浪费、开采受限、成本增加等问题;确定边角资源的定义及原则,促进了鄂尔多斯市境内的煤炭边角资源市场出让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的科学开发管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减少因开采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边角资源损失和浪费,优化煤炭资源的开发布局,进一步合理设置矿业权。

第四部分工作效果

本次区划确定煤炭边角资源区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于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管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8〕11 号),本次论证的 227个边角资源区块所在区域不在自治区 43 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市) 行政区区域内,因此本区资源规划调整不受此文件限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8 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被列入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录内,因此该区域可以开发。本次规划调整区属于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各个边角资源区块不在农产品主产区名录、国家重点产粮乡镇名录、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名录、禁止开发区域-风景名胜区名录、禁止开发区域-森林公园名录、禁止开发区域-地质公园名录、禁止开发区域-重要湿地名录及禁止开发区域-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内,因此各个边角资源区块与周边已设矿业权整合后可以开发。

通过各咨询人员的努力,编制完成了本方案,促进鄂尔多斯市境内无矿权人的煤炭资源空白区区块市场出让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了当地边角资源损失和浪费,解决了开采受限、成本增加等问题,并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有利于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的科学开发管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减少因开采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边角资源损失和浪费,优化煤炭资源的开发布局,进一步合理设置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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